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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