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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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