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