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