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