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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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