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