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