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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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