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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