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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