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