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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