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