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