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