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