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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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