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