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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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