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