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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