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