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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