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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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