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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