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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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