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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