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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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