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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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