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