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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