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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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