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