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