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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