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