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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