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