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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