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