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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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