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定点医院
第七条
定点医院的管理。
(一)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考虑患者外科治疗可及性,在医院自愿申报基础上,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院,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医院和其他医院可自行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技术指导组,对推荐和申报的医院进行技术评估。
(三)按照方便患者、保证医疗安全的原则,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技术指导组技术评估意见,经公示后公布定点医院名单。
(四)定点医院每5年重新技术评估一次。未通过评估的,不再作为定点医院。
(五)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和管理,组织人员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质量控制和考核。对检查、质量控制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作为定点医院。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