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定点医院
第六条
承担项目外科治疗的定点医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院的资格与资质。
1.肝脏包虫病外科治疗。
(1)具有上腹部外科治疗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
(2)具有肝包虫病外科治疗经验。具备100例以上肝囊型包虫病外囊完整剥除术和外囊次全切除术,或者30例以上肝叶切除(含泡型包虫病病例)手术经验者优先。
2.肝外包虫病外科治疗。
(1)已取得肝脏包虫病外科治疗定点医院资格的省级、符合条件的地市级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2)肝外相关专科(胸外科、骨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手术近3年分别累积完成30例,且相关专科包虫病手术≥5例。
3.近2年未发生过相关专科手术三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4.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医院的设施与设备条件。
1.具备符合相关专科手术要求的手术室;
2.具备符合要求的外科病房及重症监护室或抢救室;
3.具备开展相关外科手术的器械;
4.具备B超、X线和CT检查设备;
5.具备血液生化仪、酶标仪;
6.具备呼吸机、麻醉机、心电监护仪;
7.有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
(三)医疗技术人员和项目秘书。
1.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外科医师,且接受过省级定点医院包虫病外科规范术式进修;
2.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外科医师和麻醉医师;
3.有配合手术的相关护理人员队伍;
4.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内科医师;
5.至少有1名专职或者兼职项目秘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