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8〕44号)中的《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 包虫病患者治愈判定标准

2. 包虫病患者外科救治管理流程图

3. 包虫病患者药物救治管理流程图

附件1

包虫病患者治愈判定标准

一、药物治疗治愈

(一)囊型包虫病治愈/自愈。

1.临床症状消失;

2.超声检查纵断、横断、斜断等3个以上的切面观察,显示病灶完全实变、完全钙化或消失;

3.或CT检查囊内容物CT值大于10Hu。且在出现上述影像学特征3年内无复发。

(二)泡型包虫病治愈。

1.临床症状消失;

2.超声检查纵断、横断、斜断等3个以上的切面观察,显示病灶完全钙化或消失;

3.或CT检查发现病灶完全消失或者完全钙化,且在出现上述影像学特征5年内病灶无增大。超声造影显示病灶边缘活性带消失,呈无增强。

二、手术治疗治愈

(一)临床症状消失。

(二)病灶完全切除。超声检查纵断、横断、斜断等3个以上的切面观察,显示病灶完全消失。或者CT检查发现病灶完全消失;3年内无复发。

(三)病灶没有完全切除,5年无复发。

附件2

包虫病患者外科救治管理流程图

附件3

包虫病患者药物救治管理流程图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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