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虫病流行县(市、旗、区,以下统称县)常住人口(居住时间在半年及以上)和对口支援人员中的包虫病患者,经医疗机构诊断具备治疗指征,并由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可以获得药物治疗和外科治疗补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之间常住人口认定可以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