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每年在辖区内承担药物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10%的机构,对其药物救治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抽查机构数小于2个的,全部检查。

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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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