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患者随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手术后6个月至1年内进行一次B超复查。

医疗机构每半年汇总手术患者复查结果和B超等影像学资料,发送至患者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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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