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外科治疗住院管理与费用补助

第十八条

外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及相关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按政策支付。剩余费用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按项目补助标准实报实销,超出标准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除特殊情况外,外科手术救治患者项目原则上只补助一次救助资金。需要申请第二次项目补助的,须提交省级技术指导组讨论并通过。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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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