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救治对象
第十二条
药物救治对象的确定。
(一)自愿接受药物治疗的患者,由本人或者家属填写药物救治申请表,附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诊断书、患者近期照片。
(二)项目县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定点医院,对申请药物治疗的包虫病确诊患者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开具药物治疗处方,免费发放治疗药物阿苯达唑。对未通过审核的患者,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药物治疗费用自付。
(三)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季度将通过审核的药物救治患者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影像资料、药物治疗处方等资料提交给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县级疾控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对患者进行管理。
(四)县级疾控机构收集汇总患者身份信息及诊治资料等,逐级报送至省级疾控机构。
(五)省级疾控机构在每年12月底以前统计药物救治患者资料,将名单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