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救治对象
第十一条
外科救治对象的确定。
(一)在人群筛查或者在流行地区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现并确诊的患者,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告知患者或者家属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提交外科救治申请表、交验患者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在定点医院就诊的患者,患者或者家属向该定点医院提交申请表和相应资料。
(二)县级疾控机构和定点医院分别对申请救治患者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登记造册并书面告知患者到定点医院进行临床检查和手术评估。对未通过审核的患者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药物治疗条件的,建议患者接受药物治疗。
(三)定点医院按照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项目外科救治患者计划数,对经临床检查和手术评估后符合外科治疗条件的患者,开具项目外科救治凭证并进行外科治疗,同时将患者资料发送至患者归属地县级疾控机构。
(四)县级疾控机构每年汇总一次外科救治患者名单,逐级上报至省级疾控机构,省级疾控机构汇总全省外科救治患者名单后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