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救治对象

第十条

申请项目救治的患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包虫病诊疗方案(2017年版)》中肝脏、肺脏及其他脏器患包虫病的患者,并具有药物治疗或者外科治疗指征。

(二)包虫病流行区常住人口,有接触宿主动物及产品史,包括运输、宰杀、加工等。

(三)项目县居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救治范围。

1.户籍不在项目县,但居住满半年者;

2.户籍调出所在省份不满5年者;

3.项目县对口支援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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