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制定机关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