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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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