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限额、付款期限超出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承兑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以罚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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