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主体,应当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数据。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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