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条商业汇票承兑人为非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鼓励商业汇票流通前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承兑人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并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制定机关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