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