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制定机关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