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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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