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商业汇票承兑人对承兑的票据应当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制定机关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