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商业汇票承兑人对承兑的票据应当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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