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贴现和再贴现第十六条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制定机关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