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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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