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承 兑

第十一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当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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